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國字第6號聲請人安揚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曼莉 聲請人 陳一騏 被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吳景源 被告 廖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6月3日送達原告,有外交部囑託駐溫哥華辦事處送達函1紙及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稽;而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2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於同年7月27日確定(加拿大位於北美洲,在途期間為44日),是原告自應依限補正繳納裁判費。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