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86號再審原告 周朝陽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郭明慶 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6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古振暉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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