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8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萬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萬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萬金因犯妨害風化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以受刑人係於判決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由,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前開案卷無訛,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