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63號原告 賴慶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志明 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捌佰陸拾捌萬玖仟玖佰元(即原告標得坐落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柒仟零叁拾壹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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