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88號原告 張玉定 訴訟代理人 張誌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清香 、 黃良雄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之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狀當事人列載張誌強為訴訟代理人,而起訴狀內未
有原告之印章或簽名,僅蓋有張誌強之印章,亦未檢附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應補正經原告、訴訟代理人簽名、蓋章之委任狀。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
仟壹佰捌拾壹萬柒仟零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零壹拾陸元,應予補繳。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卓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