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42號原告 郭秀梅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曹永來 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台北市○○路○○號1至5樓房屋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查原告並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據訴訟標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此部分裁判費並予以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一併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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