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26號上訴人擎邦國際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振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峰彥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