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40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崇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俞復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廷宜 間請求提撥修繕費用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12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設臺南市○○
區○○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