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00號
原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來成
訴訟代理人 劉雅芳
傅美瑗
被 告 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謝明秋」為被告廣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
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
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又當
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同法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原法定代理人為「 楊宏闓 」,嗣於民國103
年12月1日變更法定代理人為「謝明秋」,並於103年12月18
日辦理登記完畢,此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二第39頁、卷一第23頁)。被告迄未聲明承受訴訟,致本
件訴訟程序因法定代理人之變更而當然停止。本件既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依
職權裁定命被告現任法定代理人「謝明秋」承受訴訟,並續
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