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補字第26號
原 告  陳瑞源
原告與被告 陳楊菊 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
二、提出被告陳楊菊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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