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10號上訴人 張世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張月秋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8月2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73,0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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