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69號原告 王惠明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被告 楊智勇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 律師複代理人 葉幸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屬因財產權涉訟,且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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