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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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4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傑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1年度緩字第2458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4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藥錠壹點伍顆(驗餘淨重零點參參捌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649號被告陳志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64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11529號駁回再議確定等情,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毒偵字第649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上職議字第11529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該情足堪認定;而被告於本案為警查獲時,扣得疑似第二級毒品MDMA1.5顆(毛重0.5780公克,淨重0.3628公克,驗餘淨重0.3381公克),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民國101年2月3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足認扣案之MDMA藥錠1.5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其檢驗耗損部分應已失其違禁物之性質,而不在沒收銷燬之列,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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