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46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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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46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46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溪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14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溪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之罪。末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之論罪科刑及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徵。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將導致對於周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薄弱,倘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將對自身及一般往來公眾造成高度危險,且被告於服用酒類其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0.72毫克,顯處於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竟一再冒然駕駛車輛上路,非但危害自身性命,亦危及一般道路用路人之安全,兼衡被告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靜芝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21428號被告陳溪泉男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後龍鎮水尾8之8號居新北市○○區○○街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溪泉於民國98年間,因涉犯酒駕公共危險、偽造文書等罪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7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98年6月3日起至100年6月2日止,嗣因其未依限履行向指定之公益團體財團法人苗栗縣私立新苗發展中心提供150小時義務勞務,經同署檢察官以99年度撤緩字第26號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並以99年度撤緩偵字第73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9年6月25日以99年度苗交簡字第365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5萬元、有期徒刑2月,於99年7月19日確定,於99年10月5日分別繳納罰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2年8月15日18、19時間,在新北市○○區○○街某海產店內飲用高粱酒,於同日22、23時許飲畢後,竟自上開地點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路,欲前往新北市樹林區拜訪友人。嗣於同日23時14分許,其行經新北市○○區○○街○○○巷口時,為警攔查,於同日23時29分許,測得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2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溪泉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沙崙派出所酒精測定紀錄表、酒後時間確認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嫌。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本署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1份附卷可查,其於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檢察官郭耿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