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0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0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01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福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怡秀┌───────────────────────────────────┐│附表:102年度司催字第1494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金額(美金)│├──┼─────────┼────────┼──────┼──────┤│001│漢華興業股份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行│79年10月16日│170,000元│││司法定代理人 朱寶麒 ││││││朱寶麒││││││ 顏慶煜 ││││││ 張麗美 ││││││ 熊育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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