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7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陳金雪上列被告因賭案事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六合彩簽注單參張、六合彩四星通告肆張、六合彩樂透手冊壹本、計算機壹台,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李陳金雪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6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查,本件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3張、六合彩四星通告4張、六合彩樂透手冊1本、計算機1台係屬被告所有,且供其賭博犯行使用之物,爰依刑事訴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6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六合彩簽注單3張、六合彩四星通告4張、六合彩樂透手冊1本、計算機1台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明確,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詳參警卷第12頁)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依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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