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0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0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017號聲請人 畢忠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瑞芝┌────────────────────────────────────────────────────────┐│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0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遠昇科技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102年8月22日│3,119,896元│HTA0000000││││司雷必傑│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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