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9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永裕(已於102年2月5日死亡)選任辯護人 蘇靜怡 律師
羅豐胤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佔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一起訴書關於被告童永裕部分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童永裕因竊佔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1年5月28日繫屬於本院後,被告已於102年2月5日死亡,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5月18日投檢 原忠 100偵2667字第8693號函所蓋本院收文戳章、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移送併案意旨如附件二移送併辦意旨書(100年度偵字第3824號)所載,雖以被告違反水土保持法部分,與本案被告經起訴之竊佔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法律上一罪關係,而請求併案審理,惟本案被告經起訴之部分既經判決不受理,與前揭移送併辦部分即無何法律上一罪之關係,依法難由本院併予裁判,自應退回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宜娟
法官呂世文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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