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麗禎
被 告 丙○○
住高雄縣鳳山市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117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8月13日下午2時5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通 譯 王冠富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97
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99%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參佰零參元,及自
民國96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另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遲延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小
額消費性貸款申請書及契約書、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及授信
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蔡佩珊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