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旗小字第26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調整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第105條規定,原
告房屋占用系爭被告乙○○坐落高雄縣○○鄉○○段626地
號土地81平方公尺,依該地被告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新台幣
(下同)1680元,每年最高租金為13,608元,被告就地租每
月要求4312元,爰依土地法第97條及105條、民法第442條
規定請求自民國91年7月1日起就系爭土地應調整租金為每
年租金10880元。
二、被告則以系爭土地為農牧用地並不適用土地法及民法之規定
,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一)類推適用,係就法律未規定之事項,比附援引與其性質
相類似之規定,加以適用,為基於平等原則及社會通念
以填補法律漏洞的方法,倘無法律漏洞,自不生類推適
用而補充之問題。又所謂之法律漏洞,乃指違反法律規
範計劃、意旨的不完整性,法律所未規定者,並非當然
構成法律漏洞,端視其是否違反法律規範意旨、計劃及
立法者之是否有意沉默而定。按土地法第97條第1項限
制房屋租金之規定,應僅限於城巿地方供住宅用之房屋
,始有其適用,至非供居住之營業用房屋並不涵攝在內
,此觀該條項立法本旨側重「防止房屋所有權人乘機哄
抬租金,造成城巿居住問題」及同法第三編第三章「房
屋及基地租用」第94條至第96條均就「城巿住宅用房屋
」設其規範暨該條項蘊含摒除「城巿營業用房屋」在外
之「隱藏性法律漏洞」有以「目的性限縮解釋」補充必
要自明。且該條項所稱之「城巿地方」,亦祗指依法發
布都市計畫內之全部土地而言,參酌平均地權條例第三
條及土地稅法第八條之規定益為灼然,最高法院93年台
上字第171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坐落高雄縣○○
鄉○○段○○○○號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
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此有土地登記謄本一紙附卷可
查(參見本院卷第6頁),依上開規定及判決意旨,系
爭土地顯非屬土地法第97條及105條規範之城市地方土
地,原告主張依土地法第97條及105條請求調整租金顯
無理由。此外,原告亦未舉證系爭土地有何價值減損而
可依民法第442條規定減少租金,是以,原告上開主張
於法顯有未合。
(二)綜上,依原告依土地法第97條105條及民法第442條之
規定,請求被告就系爭土地調整租金,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案判決
無影響,爰不一一審酌,附此說明。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永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