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7年度員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補字第12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捌拾貳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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