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現應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轉
管轄(97年度北小字第1357號),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肆仟叁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叁仟零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3月15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及開設相對帳戶循環使用,
詎被告借得款項後,於還款期限之96年11月12日並未依約清
償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迄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等情,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貸還
款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間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
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
費用額;以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