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小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嘉小字第5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02月23日經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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