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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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2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憲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葉鞠萱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鄭富容法官簡志龍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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