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簡字第91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送達代收人 林志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文治林陳阿昭 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能謂無欠缺。又遺產屬於繼承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10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固以林文治、林陳阿昭為被告,並聲明:(一)被告林文治、林陳阿昭就訴外人 林献堂 所遺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99年2月28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及被告林陳阿昭就系爭不動產於99年4月28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二)被告林陳阿昭應將系爭不動產於登記日期99年4月28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揆諸前揭說明,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原告起訴狀所載起訴對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起訴之原因事實均尚有欠缺,而此欠缺情形尚非不能補正。經本院於108年10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献堂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追加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等項,逾期不為補正,則駁回其訴。該補正裁定已於同月30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件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雅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