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訴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815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吳少軒選任辯護人許富雄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少軒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11年7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少軒(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1年4月7日起執行羈押3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7月7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邱鼎文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姿妤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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