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自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自字第83號自訴人 何美珍
丁群峰 鍾志明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誣告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自訴人何美珍、丁群峰、鍾志明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起訴法律上必備程式有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未委任者,諭知不受理判決。
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4庭
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賴武志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