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5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瀅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44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5+1)x34x10=5,44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父親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近5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自民國100年迄今「每月」實際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輔助費)、薪資收入期間(本項應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
五、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9年7月23日起至101年7月23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聲請人之父親 王修慶 是否有工作而有自足能力?若否有無請領老人年金?如是,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如否,不為請領之原因為何?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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