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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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29號上訴人 施朝暉 被上訴人 陳林蕙芳
施敬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貳萬壹仟陸佰陸拾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壹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