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021號聲請人 劉慶富 相對人 謝青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二十四件,聲請裁定就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發票日尚未屆至者,無從行使追索權。經查,本票票號197671之發票日記載為200年2月1日,發票日既未屆至,即無從提示付款,是本件聲請,除本票票號197671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2年度司票字第302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100年2月1日│14,360元│未載│102年6月6日│197652│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2│100年2月1日│14,360元│未載│102年6月6日│197653│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3│100年2月1日│14,360元│未載│102年6月6日│197654│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4│100年2月1日│14,360元│未載│102年6月6日│197655│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5│100年2月1日│14,360元│未載│102年6月6日│197656│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6│100年2月1日│14,360元│未載│102年6月6日│197657│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7│100年2月1日│14,360元│未載│102年6月6日│197658│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8│100年2月1日│14,360元│未載│102年6月6日│197659│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09│100年2月1日│14,360元│未載│102年6月6日│19766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0│100年2月1日│14,360元│未載│102年6月6日│197661│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1│100年2月1日│14,360元│未載│102年6月6日│197662│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2│100年2月1日│14,360元│未載│102年6月6日│197663│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3│100年2月1日│14,360元│未載│102年6月6日│197664│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4│100年2月1日│14,360元│未載│102年6月6日│197665│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5│100年2月1日│14,360元│未載│102年6月6日│197666│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6│100年2月1日│14,360元│未載│102年6月6日│197667│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7│100年2月1日│14,360元│未載│102年6月17日│197668│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8│100年2月1日│14,360元│未載│102年6月6日│197669│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19│100年2月1日│14,360元│未載│102年6月6日│197670│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20│100年2月1日│14,360元│未載│102年6月6日│197672│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21│100年2月1日│14,360元│未載│102年6月6日│197673│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22│100年2月1日│14,360元│未載│102年6月6日│197674│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023│100年2月1日│14,360元│未載│102年6月6日│197675│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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