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錦德 、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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