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黃豊勝
相 對 人 陳錦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茲因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
回假扣押執行,就取回擔保品事件,對相對人戶籍址寄發催
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於21日期間內行使權利之掛號信函
,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本
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本院109年度司執裁全聲字第9號民事
裁定、信函及退回信封、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經本院函
請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是否居住於戶籍址
,經該局函覆多次前往該址查訪相對人未遇,且詢問左鄰右
舍皆表示不清楚該屋是否有人居住、未曾聽聞有此人等情,
此有該局109年6月30日嘉水警偵字第1090014641號函及所
附職務報告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
,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