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9年度港小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小字第8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 律師
被   告  吳茂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中原告法定代理人關於「 長瀨耕一
」之記載,應更正為「長耕一」。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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