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林恬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柏君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
應補正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及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5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起訴狀僅記載相對人劉柏君之姓名,於法不合,原告
應補正相對人劉柏君之身分證字號、住居所等足資特定相對
人劉柏君之資料,及提出相對人劉柏君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請勿省略),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聲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應補正相關單據影本(如原告之學
、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況說明等資料)。並應繳交裁判費
新台幣5,290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