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九號
原告丁○○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富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