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110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11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申請閱覽卷宗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一號
原告甲○○原告乙○○原告丙○○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丁○○市長訴訟代理人 蔡永利
己○○戊○○右當事人間因申請閱覽卷宗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法官楊惠欽法官簡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楊曜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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