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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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認股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原告丙○○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原告甲○○
戊○○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 律師
王錦堂 律師 黃永隆 律師被告瀚泉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設兼法定代理人丁○○住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阿根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認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鳳山分庭民事第二第法庭(二樓)行言詞辯論期日,再此致歉。
二、●被告訴訟代理人請針對原告於辯論終結後提出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辯論意旨狀所指摘,略以「被告將新公司籌備處股金挪用於被告公司名義下所經營之澄湖光廊,與以新公司名義進行開發營業不同,故有轉作他用事實」等情(詳見叁、),「提前」具狀答辯到院,以免事件拖延,謝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