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О九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貳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李昆霖法官洪慕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彩彤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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