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1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一0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歿
歿時籍甲○○男歿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五六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丙○○(業經判決免訴)於八十年間即擔任記帳業者期間,明知乙○○係匯得有限公司(下稱匯得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甲○○係巨德化工有限公司(下稱巨德公司)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動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動力公司)實際負責人,共同連續取得前述公司名義,虛偽而無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及票據,製造各該公司營運良好假象,藉此向臺灣銀行等行庫辦理各項貸款。因認被告涉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乙○○、甲○○二人,分別業於八十八年九月三日、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死亡,各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電腦列印資料一份,附在本院刑事卷宗第二宗可稽(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調查期日檢察官庭提補充理由書)。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黃程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瓊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