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1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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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1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71500號債權人楓林小橋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理費超過肆萬玖仟陸佰玖拾肆元請求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肆仟陸佰柒拾陸元整,經查債權人所請求管理費僅為新台幣肆萬玖仟陸佰零捌元,及催告之存證信函費捌拾陸元外,關於請求督促程序費用及其餘訴訟程序費用,債權人不得重覆請求及併案請求,應予以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