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2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337號
被告甲○○
號(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許蘶騰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9月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涉犯常業詐欺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6月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8月31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認被告甲○○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9月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吳啟民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真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