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2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44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9月11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1日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6年6月11日執行羈押,至96年9月1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9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3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周煙平法官陳國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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