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2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206號聲請人隆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騰雲 代理人 陳麗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日以102年度司催字第
579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20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嘉汕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102年2月5日│5,883元│DA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