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
萬捌仟陸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99523元,及其中98685元自民國(下同)98年4月1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業據原告提出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書、交易紀錄表各1份為證,而被告到庭對於原告請
求之金額及借款事實等並不爭執,惟主張其沒有能力一次償還,
希望能分期清償等語置辯,惟被告所辯有無資力償還本涉執行之
問題,尚難為推翻上開原告請求之有利斟酌。是本院綜上事證,
仍應認原告主張為實在有理。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規
定,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並依法繳交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