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院轄市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
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院轄市公寓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依
社區規約規定,其應按持有之區分所有面積比例繳交管理費
。詎被告積欠自民國(下同)97年1月起至98年6月止之管理
費共計新臺幣30,600元。雖經原告催討,被告仍不給付,為
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建物登記謄本、存證信函、計算
明細為證,信屬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