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財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財管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丁○○被繼承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丙○○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民雄鄉福權村十鄰下寮十號,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死亡)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復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之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民雄鄉福權村10鄰下寮10號,於95年7月25日死亡)。緣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4094號強制執行事件,被繼承人丙○○於95年7月25日死亡,依民法第1138條第1順位至第4順位繼承人皆依民法第1174條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獲法院准予備查或已死亡,致無人繼承,爰依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6條第6項規定,請鈞院指定與本案有連帶債務關係之人甲○○,較瞭解被繼承人丙○○生前之債權債務關係及財產狀況,並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4094號函影本、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影本、鈞院95年度繼字第754號、838號函影本、借據影本、甲○○最新戶籍謄本影本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且核與首開法條尚無不合。
三、聲請人雖請求本件應由連帶債務人甲○○為遺產管理人,經查聲請人並未提出甲○○同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書面文件,且甲○○經本院2度傳訊其到庭,亦均未到庭表示是否願意出任遺產管理人之職(分別見本院96年9月12日、96年9月28日訊問筆錄)。是以,本院認應指定更佳合適之管理人;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丙○○之繼承人第一順位皆已拋棄繼承權,第二順位繼承人皆已死亡,第三順位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權或死亡、第四順位繼承人皆已死亡,且未依民法第1177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被繼承人之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則職司國有財產管理之有關機關自係最為適合擔任遺產管理之人,況前揭機關就遺產管理之有關法律程序亦相當熟悉。準此,為使被繼承人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為被繼承人丙○○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9月30日
書記官孫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