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48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華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本票之付款地係在,有本票在卷足稽,依非訟事件法第
19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簡易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