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86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映蓁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立驊 、楊思
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88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0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