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9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61號
原   告  李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直航聯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4,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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