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961號
原 告 李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直航聯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4,1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