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02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吳南昌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王琦琁 間請求履行同居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履行同居訴訟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另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不當得利事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9,5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30元。共計新台幣4,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家事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鴻仁